2006年4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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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女法官“吃执行人”案判决
张晓晶

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女法官邓宁在执行案件中,被控犯有滥用职权罪、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,3月底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。这是近年来山东省内影响较大的一起司法界渎职案件。
    今年39岁的邓宁,1999年2月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,2001年4月任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,2004年3月任中院综合处处长、执行二庭副庭长。因涉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,200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。此案侦查终结后,根据指定,由淄博市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,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。
    邓宁在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3月期间,在担任执行员、副庭长期间,超越职权,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,致使案件当事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,造成国家税费损失704万多元。另外,邓宁为他人谋取破产案件中介费用支付、案件执行及评估业务委托等方面的利益,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77万余元。她还利用担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主办法官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青岛市一家大酒楼破产清算组25万多元公款用于炒股,其中3万元至今未还。
    邓宁在庭审中对部分事实不予承认。检察机关认为,邓宁不仅犯罪数额大,而且认罪态度差,建议法院予以依法量刑。3月底,邓宁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。